《上海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考核办法(试行)》印发
发布日期:2015-12-07
来源:上海巿医疗质量控制管理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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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上海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精细化管理,建立优胜劣汰的工作机制,根据《上海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考核办法(试行)》。具体见附件。原文可至市卫生计生委网站查询,http://www.wsjsw.gov.cn/wsj/n429/n432/n1487/n1504/u1ai136592.html
附件:
上海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建立优胜劣汰的工作机制,根据《上海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考核对象为本市各质控中心。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计生委”)全面负责各质控中心的工作考核,上海市医疗质量控制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质控管理事务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中医质控中心下设各专业质控组的考核工作由中医质控中心负责实施。
第四条 以质控中心主要职责为基本内容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效,主要包括:专家委员会工作、质控标准制定、专业质控培训、质控督查、督查整改追踪、市区二级网络运行、交办工作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内容。
第五条 质控管理事务中心根据考核内容制定年度考核评分标准,经市卫生计生委审核后用于质控中心年度考核。
第六条 实行年度考核制,每年1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于每年第一季度考核1次。
第七条 由市、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等办医主体相关负责同志及第三方医疗事业团体负责人、部分医疗机构相关负责人组成评审专家库。年度考核前,根据回避原则抽取5-7人组成评审专家组。
第八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自我评价。各质控中心按照本办法,结合本中心质控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质控工作开展情况(内容见本办法第四条)、目前质控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下年度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报质控管理事务中心。
(二)现场考核。质控中心主任应根据安排对本中心本年度工作及下一年工作计划进行现场汇报,并对评审专家的提问作出解答;评审专家根据汇报情况按照考核标准进行评分。
(三)结果通报。评分结果由质控管理事务中心进行汇总统计后进行初步认定,并报市卫生计生委审定。考核结果审定后由市卫生计生委通报各质控中心和各挂靠单位,并在行业内公示。
第九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合格(70-79分)、不合格(69分以下)。
第十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由市卫生计生委予以通报表扬,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于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质控中心要求其限期整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质控中心按《管理办法》,于次年度重新遴选挂靠单位及质控中心主任。
第十一条 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和主任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2届。在首届4年的任期中,2次以上考核结果优秀或良好,且无不合格记录的,经市卫生计生委评估后,在第二任期可直接连任,免予重新遴选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及主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26日起施行。